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执行离婚配偶的财产,如果判决书中未载明执行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通过执行程序来直接确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执行离婚配偶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同时,夫妇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
对于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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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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