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另外,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追诉时效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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