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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什么

2019.03.2044375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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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多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简称非吸,比如某公司因资金紧张,遂对外宣称以高额利息向公众借款,就属于非吸。
集资诈骗,是指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渴望通过投机行为获得收益的心理,谎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谎称存在投资项目或编造不真实的投资及收益渠道,让受害者上当,对其进行所谓的投资,集资人获得资金后会迅速携款逃跑或挥霍浪费。
在非法集资中,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在未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时,被蒙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人往往无法认清风险,最终案发后只能自行承担投资的损失,其资金只能在追回的集资款范围内予以返还,超出的部分无处追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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