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标志。检务公开,要求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公平正义,同时能够有效对检察活动实施监督。公开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制度,因为不涉及个案办理,仅属形式性公开。对因法律和制度限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则上属于不公开范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控诉权的载体,是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检察环节的终结性、公开性法律文书,集中代表检察机关在个案中为实现国家刑罚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努力。因此,起诉书的公开,可以说是检察活动实质公开的核心标志。
在推进检务公开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果一方面赞成公开,另一方面又瞻前顾后,则这种检务公开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本来意义相距甚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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