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是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具有连带的关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的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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