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款合同存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指的是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逾期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此外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基于此,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是约定不支付利息的,若是约定利息最好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否则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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