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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