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会出现伪造欠条、虚构债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或者变造借据,借据所涉债务相对人就是被害人,实践中简单伪造相对人签名签章确认债务的情况不多。这类虚构债务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借据的变造,一是利用空白的签名页、签章页或者掌握、保管印鉴的有利条件,凭空捏造债务;二是原有债权文件的基础上添加内容,增加债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而且以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因此,原告持伪造或变造的借据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债务相对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发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结局有伪造或变造现已的,这些情况下原告涉嫌诈骗罪。则法院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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