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角度来讲,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实践中,在审理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只凭借一张欠条,没有实际发生借款行为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不会仅凭一张欠条一概而论。
同时,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中也隐藏着诈骗犯罪,有些诈骗犯罪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事行为成为犯罪的手段。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分子自始就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作出任何劳务就取得对方信任从而占有对方的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实施的办法,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因此在被欺骗写下欠条的情形下,要仔细分辨自己的处境并求助法律专业人士,适时报警,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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