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就是指代那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仅为挂靠人提供承包合同时所必要的资料与文件,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那么,挂靠有哪些表现形式?
挂靠的表现形式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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