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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离婚孩子判给谁

2019.03.125131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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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在物质以及精神等方面有利于孩子的一方,对于残疾人而言,因为自身身体受限制的原因,残疾人离婚孩子判给谁成了一个问题。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原则如下:
(一)总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其他
1、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执,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4、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综上,残疾人离婚孩子判给谁其实是要根据离婚双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具体情况而言的,当然了,对于自身是残疾人的这一方面可能相对而言较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抚养这个孩子的能力,否则原则上还是判给能够承受、负担得起的那一方。不过也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再做实际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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