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有被拆迁人朋友问我,如果不签预征收协议,没达到签约率,我们这个拆迁项目就要停止了,再次启动拆迁时又得等几年甚至几十年,我们等不起。其实,这都只是拆迁方使用的惯用伎俩之一。这里我来解释一下:
京建发〔2013〕450号文件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预征收达不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将终止。但是该规定本身有很多地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签约比例不够而终止的情况。实践中具体的签约比例由拆迁方掌握,生效的比例也由拆迁方来确定,这都是不透明的。事实上预征收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拆迁方的一种策略。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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