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公房承租人如果想要获得安置房是可以获得的,公房承租人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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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利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崔利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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