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诉讼实践当中,由于存在对方突然起诉的现象,那么我方准备证据材料的时间可能有所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向法官申请延期开庭呢?答案是可以。
在诉讼流程中,查明是否存在延期审理的必要是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如果有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不能到庭的,需要及时通知审判长,并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给当事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延期开庭是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我们可以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面对诉讼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如果确实是有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或者我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到庭的正当理由(人在国外、重病等情况),那么我们可以向法官提出相应的申请,而不是直接选择缺席,对您不利。
以上是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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