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里所说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都不存在过错,而非简单的一方不想买一方不想卖这类情形。比如,房屋户型不满意、交房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因限购政策实施导致失去购房资格等等。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退定金的案例,购房者在售楼处购买房屋时,置业顾问告知购房者1年后交房,购房者缴纳了定金,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发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年。于是,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被拒绝,最终在法院的帮助下讨回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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