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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