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作了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合同法》第422条、第426条分别规定了行纪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5、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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