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需要满足《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有效。
生活中,往往会发生各种意外,让人防不胜防。在意外发生时,情势危急,有时候在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身后事。但是,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要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口头遗嘱生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发生危急情况时;2、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3、遗嘱见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同时满足前3个条件,才可以做出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也就是说,要认定口头遗嘱的真实有效,合法有效的见证人非常重要,两个以上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必须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也可以证明当时的危急情况,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及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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