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此处我们说的是案件受理费。
按照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同时该项也对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与离婚案件相关的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那么诉讼费是由谁来进行缴纳呢?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在立案时诉讼费要先由原告一方承担。如果经过开庭审理确定的诉讼标的额超过原告起诉时交纳诉讼费计算的标的额,需要补交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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