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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