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如果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会根据审理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采取不一样的通知方式。当然,现在法院也在开始推行电子送达,这样更高效快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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