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股份质押期限合同
免费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免费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借款合同
免费查看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免费查看公司股权股份质押合同
免费查看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合同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