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当事人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抚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协议的书面意见;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理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抚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受抚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抚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等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遗赠人配偶或抚养人配偶的意思表示;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
每个公证机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您可以直接咨询相应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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