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的很多区域,尤其是农村,订婚或者结婚时男方要依照习俗给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礼。彩礼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叫法儿,订金、聘礼等等都是指的彩礼。有的地区彩礼的数量还还不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所以社会上流传着“辛辛苦苦几十年,彩礼一给回到解放前”的无奈笑话讽刺天价彩礼的现象。男方给彩礼是为了跟女方结婚,而且彩礼一般是男方父母积攒的辛苦钱。那如果给过彩礼后,没有结成婚,彩礼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对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时,并不是只要没有结婚就一概判返还彩礼。而是要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有子女以及没能结成婚的过错在谁等等因素,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裁判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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