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亦包括2种方式,一种为协议离婚,一种为诉讼离婚。针对协议离婚,较为简单,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针对诉讼离婚,关于管辖法院,一般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或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同的情形管辖法院有所不同。诉讼离婚中最大的障碍是送达问题,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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