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等;2、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4、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5、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7、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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