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婚前购房且在婚前全款付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一方在婚前购房仅支付首付款部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进行处理,会将房子判给登记名字的一方,但是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由得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婚前买房时,无论谁出资,这些情况都将认定房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1、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则房子为共同财产。
2、婚前两人按揭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婚后还贷,则房子为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则房子为共同财产。
4、结婚前A全款买房,房子登记在AB名下,视为A将房子的一半送给B,属于AB共同财产。
5、结婚前A全款买房,房子登记在A名下,结婚后将房子变更登记在AB名下,视为A将房子的一半送给B,为AB共同财产。
6、结婚前买房A付首付,房子登记在AB名下,婚后AB共同还贷,则房子为AB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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