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劳动者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不是所有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必须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如果劳动者仅依据该借条主张工资的话,即便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劳动者有权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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