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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2019.01.1612637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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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在《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两种,后者相对于前者非法占有目的更明显,性质更恶劣,定罪量刑上也更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为:
(1)数额上,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以上;
(2)户数上,个人吸收30户,单位吸收150户以上;
(3)造成的经济损失上,个人10万,单位50万以上。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现实中非法集资往往包着合法经营的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涉案人数众多,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司法机关主动出击的情况不多,往往都是庞氏骗局玩不下去了,投资人主动报案才得到处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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