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开庭时间的长短因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案件复杂,证据较多,诉讼参与人数多的案件,证据举证、质证、被告人询问 发问等环节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因此开庭时间会相对较长,这样的案件一般几个小时是无法结束的,有的庭审甚至要持续好几天。但是案件事实简单,证据较少,诉讼参与人数不多的案件,费时就比较少,特别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开庭时间会更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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