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工程结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给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主体主张工程款,而工程款给付金额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或条件等。而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担。对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同样也需要承包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不同案件中,不同的事实的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包方在举出初步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需要进行反驳证据举证,如就造价争议问题而言,在施工方计算价款相对可信的情况下,举证原则可能变为“谁反驳谁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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