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人保险金。
意外险的特征:(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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