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不是单独的罪名,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关于非法集资型犯罪目前量刑最重的是集资诈骗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曾经将集资诈骗罪的加重情节作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修改内容:“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删除了该条规定。目前关于非法集资型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是不能判死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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