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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