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的亲属百年之后,大家在悲痛之余,很可能还要因为各种财产继承的手续问题特别烦心。尤其是继承房屋的问题,不仅手续十分麻烦,需要很多的证明材料,而且还需要缴纳一笔费用不小的税款,这也是大家比较在意的一点。
大家可能会这么想,反正就继承的房屋也没有什么争议了,自己也就在该房屋居住着,也不怕自己的权益会受到什么威胁,也没有什么能想到的风险存在,就这样也还能省一笔税款,也省的到处跑手续办证明了,何乐而不为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对于继承的房屋一直拖着不过户,可能会有以下几种风险:
1、其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能会反悔,要求去继承相应的份额。只要在该遗产处理之前,也就是房屋过户之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可以反悔表示仍继续要求继承自己相应份额的。
2、之后要是和其他继承人之前出现纠纷,需要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因为时间被拖得太长,不好取证。
根据我国的房屋登记办法,如果说想要卖掉继承来的房屋的话,是要先过户给继承人的,没有过户是不能行使买卖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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