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以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虽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另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都有类似规定,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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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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