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而取保候审是另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后续的侦查或起诉阶段随传随到。所以,被逮捕后转变为取保候审,属于变更强制措施。
当公检法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且,刑诉法也规定,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概括而言,取保候审必须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取保期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抑或羁押期满而尚未结案的。
综上,如果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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