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赠与、继承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以财产是否已经使用为标准,并非财产已经使用了,其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而是,只要某一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其有没有被使用,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有无使用有任何差别。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已经用掉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财产原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财产用掉了,其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动态的、是变化的,或增加、或减少,这都是不可避免,不可能一成不变,只要生活在继续财产就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变化。因此,在离婚时主张分割的,一般也是针对现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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