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法院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如果旁听席位充足,则不需要提前申请,携带身份证即可参加旁听。但有些案件因为原被告人数众多,或者有一定的影响力,则需要提前申请。
如果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就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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