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是要分情况对待的:如果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书面的财产约定,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做其他按份共有的约定,即便婚后双方实际上过着AA制的生活,也推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女方以自己在婚后取得的收入全款出资所购买的,也仍然为夫妻共同共有,当然如果双方面临离婚,在分割时可以提出酌定分割的请求,法官也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的是其婚前的存款独立出资购买,则该房产视为是其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女方独立买房系其父母出资,且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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