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中间媒介。居间人的特征是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担保人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根据事先的约定,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例如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保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合同时,将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居间人确切来说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提供的是劳务,只要居间成功,就可以获得报酬,而居间成功后,借款人一方是否还款,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无需代替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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