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生离死别在所难免,那么被侵权人死亡了,由谁来起诉?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可参照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的规定予以确定。因此,若受害人因侵权致死,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与被扶养关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
实践中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形:
(一)死亡受害人为“五保户”: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了供养资金由国家财政支持。因此,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权利人只能为其近亲属。(但现实中,因种种原因,交警队、乡镇府、村委会均有主张成功的案例)
(二)死亡受害者为无名氏: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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