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都有约定。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与对方就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的协商或者签订合同时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来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是很常见的,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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