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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