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可以依法请求行政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失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判断房屋价值应当根据房屋实际面积以及房屋在被强拆时的市场价值为标准来决定。另外,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以房屋在被强拆时的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来确定。
2、房屋装修及被埋物品的损失
房屋在被强拆,被征收人应当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房屋装修部分以及屋内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以备不时之需,在要求国家赔偿过程中作为证据进行举证,要求赔偿机关照价赔偿。
3、因房屋被强拆后需要租房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等等。
4、如果被强拆的房屋属于营业性用房,还应当包括因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部分
因此,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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