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仅婚姻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主要考量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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