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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2019.01.086179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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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也同样适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我们就来看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可行使哪些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以上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外,公司法同样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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