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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