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地讲,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
2.考虑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含有相关法定从宽情节时,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行为人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
3.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综上,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嫌疑人要端正态度,积极认罪,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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