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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有哪些

2019.07.191514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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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如患有精神病。
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续继承其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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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罗薇

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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